聲音的種類很多,但并不是所有聲音都能夠注冊為商標。只有當聲音商標申請具備了商標法意義上的顯著性,能夠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時,才有獲準注冊的可能。
就對聲音商標提供保護的國家和地區(qū)的相關實踐來看,顯著性要求都是需首先關注的問題。聲音商標的顯著性可分為固有顯著性和獲得顯著性兩種不同形式。
具有固有顯著性的聲音商標要求必須是獨特的聲音。該聲音應是商業(yè)活動中所不常見的,并能夠直接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產生聯(lián)系,起到幫助消費者識別產源的作用。例如,澳大利亞《商標審查及程序手冊》第21章第6條第2項第2款規(guī)定: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不具功能性,且非交易中常見的聲音,其商標具有識別性。例如,用于啤酒、葡萄酒和烈性酒商品項目上的狼的咆哮聲,用于童裝、書籍或裝飾品商品項目上小孩的咯咯笑聲或大笑聲,用于書籍、服裝、食品零售等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的鏈鋸聲。需要說明的是,申請具有固有顯著性的聲音商標,不需要提供使用證據證明即可獲得注冊。
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聲音商標是指不具有顯著性的聲音經過使用能夠使相關消費者將該并非獨特的聲音與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聯(lián)系起來,即所謂的獲得了商標注冊意義上的具有識別作用的“第二含義”,從而使該聲音在事實上具有商品或服務項目的產源指向性。
在我國現(xiàn)實經濟生活中也不乏通過使用,在事實上起到了識別商品或服務產源作用的聲音標識,最著名的莫過于中央電視臺《新聞聯(lián)播》開播曲。這段樂曲自1988年3月由作曲家孟衛(wèi)東完成并啟用后,這首短短16秒的樂曲便以每天至少一遍的頻率在中央電視臺,各地方電視臺的黃金時間、金牌欄目里播放,25年從未更換。《新聞聯(lián)播》作為剛剛被央視總編室市場評估部確認為2013年1~3季度全國電視觀眾滿意度首位的電視節(jié)目,其開播曲的旋律應該說早已家喻戶曉。因此,《新聞聯(lián)播》開播曲即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具備了作為聲音商標獲得注冊的顯著性。
摘自《中國工商報—商標世界》 |